杨清乐律师亲办案例
三起律师逆转的刑事案件
来源:杨清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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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逆转的刑事案件


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杨清乐律师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近200件,涉及到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受贿、贪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毒、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侵占农用地、非法发放贷款等近80个罪名。其中,除了一部分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起诉和不批捕之外,还有很多都挖掘出了各种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和减轻处罚。

事实上,因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认知深度不同等原因,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认为已经铁证如山的案件,都有可能在律师认真研读卷宗之后,发生逆转。所以,一个好的律师在认真研究卷宗之前,决不能轻易认为被告人能够定罪,为了获得一个好的态度,劝被告人认罪。下面就是杨清乐律师办理的因为认真研究卷宗和法律而发生逆转典型案件。


一、非法发放贷款“首恶”被不起诉


葫芦岛市某区商业银行职员,和其他同事一起,因为涉嫌发放贷款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这名职员找到了擅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杨清乐律师,

这名职员在找杨清乐律师之前,也是广泛找公检法的业内人士咨询探讨,得到的回答是:这些被告人之中,只有他最应该判,因为钱是经他手放出去的。

本案的事实是:这名职员违规发放了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还款期限未到,这名职员调任别的工作,不再负责催收贷款,第二年,银行又给贷款的人发放了新的贷款,用于偿还原来的贷款。这样以新贷还旧贷,贷了四次。认为这名职员最应该判的理由就是:损失的贷款始作俑者是这名职员。

杨清乐律师经过研究卷宗得出的结论和那些业内人士相反:最不应该判的就是这名职员。

杨清乐律师,找到了对这名职员最有利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法律规定很多人不掌握,证据则被办案人所忽略。

杨清乐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这些证据和法律规定,并提交了这名职员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这些法律依据和证据,一举扭转了检察机关对本案的看法,最后对这名职员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二、准确应用证据,单位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无罪


葫芦岛市某局,为了管理辖区内的矿山,聘请勘探队进行勘测。向各矿山收取的勘探费超过支付给勘探队的费用几十万元,这几十万元被该局截留,支付了该局的一些费用。

后来此事被查处,局长、办公室主任等都被认定为涉嫌单位受贿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他们构成犯罪的基本观点就是:勘探队少要矿山支付的勘探费,留给该局,相当于勘探队向该局行贿。

杨清乐律师受聘为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这起案件的各犯罪嫌疑人也找了很多业内人士,试图摆平,但是还是被移送审查起诉了。业内人士的基本看法就是,钱确实花了,没救了。

杨清乐律师经过仔细审查卷宗,发现了一个制胜的证据:与勘探队签订勘查服务合同的是该局,不是下边的各矿山。

杨清乐律师据此提出的基本观点就是:勘探合同的双方是该局与勘探队,并不是矿山。该局“截留”了部分勘探费,只是一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赖账”行为,并不是受贿行为。而且,勘探费还没有支付给勘探队,截留的费用并不是勘探队给予该局的。案件的事实和单位受贿罪中的给予国家机关财物行为不符。

检察机关采纳了杨清乐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所有涉案人员都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三、一个无关紧要的证据,900克贩毒数额没有被认定


这是一起贩毒案。购买毒品的被告人一口咬定,有900克毒品是被告人赵阳(化名)卖给他的,公安机关还找到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在交易之前,两人在微信中谈好,要交易900克毒品。

但是,赵阳却辩称,两人确实谈好要进行毒品交易,但是在两人见面之后,赵阳没有毒品,购买毒品的人自己联系其他卖主,是与另外一名卖主交易的。

证据到这个情况,参与该案办理的人员,都认为有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客观证据,给赵阳定罪是板上钉钉的事儿。果然,检察机关认为赵阳所说的是为自己开脱,检察机关起诉书把这900克毒品认定为赵阳的犯罪事实。

杨清乐律师在阅读卷宗时,发现购买毒品的人在一次供述中称,双方交易毒品时,确实有一个别人在场,但是那个人是给赵阳送毒品的。

杨清乐律师根据这个被所有人忽视的证据提出了辩护意见:

既然证明,这笔毒品交易时,确实有第三人出现,现在认定这900克毒品是赵阳贩卖,如果将来抓到现场的人,这个人证明毒品是这个人所出售,岂不是出现了和杀人案中被害人“复活”的一样情形。

当时,最高法院正在平反几起被害人“复活”的杀人案,杨清乐辩护词中这个观点引起了法院的重视,最后法院采纳了杨清乐律师的意见,认定指控赵阳贩卖这900克毒品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清乐经常对一些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年轻律师说:“必须认真审查穷尽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让一些‘铁案’起死回生,尽到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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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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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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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清乐
  • 执业律所:
    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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